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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标题】二手车流通管理办【颁布单位】商务部、公安部、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第2号【颁布间】2005-8-29【实施间】2005-10-01 第条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保障二手车交易双合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家关律、行政规制定本办第二条华民共境内事二手车经营或者与二手车相关适用本办本办所称二手车指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达家强制报废标准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权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同)、挂车摩托车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指依设立、买卖双提供二手车集交易相关服务场所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登记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企业第五条二手车经营行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二手车经销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经营;二二手车拍卖指二手车拍卖企业公竞价形式二手车转让给高应价者经营;三二手车经纪指二手车经纪机构收取佣金目促交易二手车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经营第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指二手车所通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经纪机构车辆直接售给买交易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应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第七条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关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具备企业条件并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第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具备列条件:独立介机构;二固定经营场所事经营必要设施;三3名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专业员(包括本办实施前取家职业资格证书旧机车鉴定估价师);四规范规章制度第十条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按列程序办理:申请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第九条规定相关材料;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全部申请材料起20工作内作否予核准决定予核准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予核准应说明理由; 三申请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十条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申请应别持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关外商投资律规定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自收全部申请材料起1月内报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直接申请材料报送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全部申请材料3月内同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否予批准决定予批准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予批准应说明理由申请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二条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符合《华民共拍卖》《拍卖管理办》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规定程序办理第十三条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主体及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应按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应依经营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实施监督检查第十五条二手车卖应拥车辆所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应确认卖身份证明车辆号牌、《机车登记证书》、《机车行驶证》效机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售、委托拍卖车辆应持本单位或者级单位具资产处理证明第十六条售、拍卖所权或者处置权车辆应承担相应律责任第十七条二手车卖应向买提供车辆使用、修理、事故、检验及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信息买购买车辆卖隐瞒欺诈能办理转移登记卖应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购车款等费用第十八条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应向买提供质量保证及售服务承诺并经营场所予明示第十九条进行二手车交易应签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二十条二手车所委托办理车辆售应与受托签订委托书第二十条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双应按要求进行:委托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身份证明;二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要求选择车辆并及向其通报市场信息;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双签订合同;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要求代办理车辆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所发费用由委托承担第二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完卖应及向买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定证明、凭证车辆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机车登记证书》;二《机车行驶证》;三效机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五养路费缴付凭证;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七车辆保险单第二十三条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经纪:已报废或者达家强制报废标准车辆;二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海关监管车辆;三民院、民检察院、行政执部门依查封、扣押期间车辆;四通盗窃、抢劫、诈骗等违犯罪手段获车辆;五发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相符或者凿改迹象车辆;六走私、非拼(组)装车辆;七具第二十二条所列证明、凭证车辆;八本行政辖区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车辆;九家律、行政规禁止经营车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车辆具四、五、六情形应及报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机关交易违车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相应律责任第二十四条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应按规定向买具税务机关监制统发票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通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具税务机关监制统发票第二十五条二手车交易完现车辆所应凭税务机关监制统发票按律、规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第二十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设施并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第二十七条二手车鉴定评估应本着买卖双自愿原则强制进行;属资产二手车应按家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第二十八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遵循客观、真实、公公原则依据家律规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鉴定评估报告车辆技术状况包括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律责任第二十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员按家关规定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第三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建立完整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及鉴定评估档案第三十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设店铺应符合所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公平、公、公原则第三十三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登记取营业执照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应自取营业执照起2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第三十四条建立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定期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所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述信息汇总报送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公布全二手车流通信息第三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效措施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营主体监督管理依查处违违规行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权益第三十六条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三十七条本办自200510月1起施行原《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旧机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通知》(商建字 [2004]第70号)、《关于加强旧机车市场管理工作通知》(经贸贸易[2001]1281号)、《旧机车交易管理办》(内贸机字[1998]第33号)及据发布各类文件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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