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摄汽车照片时,应当从车前方左侧45°角拍摄,拍摄摩托车和挂车照片时,应当从车后方左侧45°
角拍摄。机动车拍摄照片时,不悬挂机动车号牌,但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重新制作行驶证、拍
摄照片时,可以悬挂机动车号牌。机动车影像应占照片的三分之二。机动车照片应当能够清晰辨认
车身颜色及外观特征。

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管理,规范机动车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
法》(以下简称《机动车登记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机动车登
记,按照《车辆管理所业务岗位规范》的规定设置业务岗位,按照《车辆管理所文明服务规范》、
《关于机动车登记项目公开的规定》的要求,完善服务措施,提高办事效率,公开办事程序。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登记信息数据库规
范》和《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标准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将登记信息和各
岗位经办人的编号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登记系统的登记内容打印各类与机动车登记
有关的证、表。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各业务岗位办理登记业务时,对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在车辆管理
所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有关业务,并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对资料不齐
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各业务岗位应当出具退办凭证,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经业务领导批准后交
机动车所有人。
第十三章 其 他
第八十条 由代理人代理申请机动车登记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核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将代理人
身份证明复印件存入机动车档案。
第八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对《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登记事项登记错误
的,应当予以更正。
第八十二条 地(市)以上车辆管理所的岗位设置,按照《车辆管理所业务岗位规范》的规定
执行。县车辆管理窗口的基本岗位为:登记审核检验岗、档案牌证管理岗和业务领导岗。有条件的
地方,还应当设置计算机管理岗。
第八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因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资料不齐全而不予受理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
需要补交资料的名称;因进口机动车信息未传递到车辆管理所而不能受理登记的,应当口头告知不
予受理登记的理由,并记载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的联系电话,待进口机动车信息传递到车辆管
理所后及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对违反《机动车登记办法》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实施处罚以及对嫌疑机动车进行
调查需要滞留机动车和有关资料的,其程序按照《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46号令)执
行。
第八十五条 机动车的标准照片是指:长88mm,宽60mm,圆角半径3mm的悬挂机动车号牌
的全车外部彩色照片。拍摄照片时,汽车应当从车前方左侧45度角拍摄,摩托车和全挂车应当从车
后方左侧45度角拍摄;机动车影像应占标准照片的三分之二;机动车照片应当能够明确辨别机动车
号牌号码和车身颜色。
第八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使用的印章和使用范围分别为:
(一)业务专用章,用于退办凭证、机动车检验、机动车档案中需要盖章的情况、密封机动车
档案以及出具机动车档案查询证明材料等;
(二)证件专用章,用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临时号牌等各种证件;
(三)个人名章,用于《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等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需要经办人盖
章的情况。
上述印章的规格全国统一,式样另行制定。
第八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格式、字体、字号等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和
《机动车行驶证》。
第八十八条 进口机动车的注册、转入、转出、过户登记审批、存档资料等按照《进口机动车
登记审批管理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