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去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询。
《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或者记录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在本市逾期未接受处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达到五起以上的,应当告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扩展资料:
《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法条: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广播电台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路况和道路交通拥堵预警信息,引导交通出行,疏解交通拥堵。
申办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住所地址、移动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并确定其中一种联系方式作为接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信息通知的方式。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的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