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来进行一下解答:
对于您出险的案则案件来说,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提出要求您提供第三者的相关材料,是与现行的交强险相符合的。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赔偿处理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在强制险的条款中已经列明了需要提供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且与交警认定书是并列的,所以保险公司的人员要求您提供第三者的材料并不过份。
其二,如果在此事故中如果没有通过交警处理,那么保险公司要求您提供第三者车辆的驾驶证、行驶证是用来证明,第三者车辆不存在事故责任的一个佐证。如果您发生的事故双方车辆损失均不大,且我方全部责任的话,您应该提供三者车辆的强制险保险单,因为还有100无的对方车辆的无责赔偿款赔偿给您。
其实,有些材料应该在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查勘的时候便向您做告知,或在其查勘时便将所需的相关信息收集完全,如三者车辆的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单信息。如果是您到递送理赔材料的时候才告知您,那么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也确实存在问题。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