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未年检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予以理赔。但在发生事故时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
根据《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
第五条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以下称: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以下称:施救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十条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
(二)在规定检验期限内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
(三)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
(四)保险车辆处在竞赛、检测、修理、扣押、征用、没收期间的。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发生一种情形,另增加5%的绝对免赔率。
(一) 保险车辆载物超过其核定载质量30%的;
(二) 保险车辆驶出保险单约定的行驶区域的;
(三) 驾驶人为非保险单指定驾驶人的。
个人所有的非营运客车在五一、十一及春节长假期间驶出保险单约定的行驶区域的,不受本条第(二)款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本公司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扩展资料:
根据《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驾驶人的驾驶证、保险车辆行驶证、事故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失清单、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提供事故调解书,如经法院判决、调解的,还应当提供判决书、调解书。
第十七条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自立案之日起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后,本公司才受理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除本条款第十六条规定外,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还应提供:
(一)被保险人身份证明;被保险人与车辆所有人不一致的,应提供被保险人与车辆所有人的关系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原车钥匙;
(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立案证明及未侦破证明;
(四)车辆管理所(部门)已根据刑侦部门提供的情况,在其计算机登记系统内记录,并停止办理保险车辆各项登记的证明。
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对其他事故当事人做出承诺或欲与其和解、调解的,本公司有权重新审核,对超出本合同赔偿范围的部分,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本公司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或者由事故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本公司按以下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一)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100%;
(二)保险车辆驾驶人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三)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四)保险车辆驾驶人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五)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无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0。
保险事故不涉及其他责任方的,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交通违章查询网-车损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