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田与力帆两家集团发生了一起纠纷,主要是与商标发音有关,本田英文译为HONDA,在日语中的发音相似于HongDa,而力帆集团为摩托车一产品注册了轰达的商标,并且被通过注册,为此本田不满于此项时间,将事件上诉至法院。
记者昨天(8日)从北京市一中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商评委撤销原有裁定,重新作出裁定。
1982年,本田在我国获准注册“HONDA”商标。 1999年,重庆力帆集团申请注册“力帆·轰达”商标,并获得通过。
本田认为,“力帆·轰达”与“HONDA”读音近似,容易造成混淆、误认。商评委则称,市场一般对“HONDA”商标的理解为“本田”,两商标不会引起混淆误认。
最终,法院判定,“HONDA”发音接近于汉语拼音“HongDa”,与被异议商标中的“轰达”读音近似。两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或者对商品来源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
商标相似或者发音相似,还是不可以注册通过的。!>